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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试管助孕指南: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试管婴儿技术与费用解析

了解南宁地区试管助孕服务,本指南将为您详细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的试管婴儿技术、费用以及成功率。我们也将探讨供卵代怀等辅助生殖技术,并提供专业的代生咨询服务,帮助您规划家庭生育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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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试管助孕指南: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试管婴儿技术与费用解析

四川是中国的一个省份,位于四川盆地中部,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历史。最近,四川又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因为的一项卵子捐赠计划。这项计划是为了帮助那些无法自然怀孕的夫妇,让他们有机会拥有一个自己的孩子。对于那些不孕不育的夫妇来说,怀孕是一项非常艰难的事情,因为他们可能需要服用大量的药物,才能提高自己的生育能力。但是,即使他们成功了,他们也可能面临很多生育方面的挑战,比如孩子不健康、无法抚养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难题,四川推出了一项卵子捐赠计划,让那些有能力生育的夫妇可以将自己的卵子捐赠给那些无法自然怀孕的夫妇,帮助他们实现生育梦想。这项计划得到了很多夫妇的支持和关注,因为他们知道,通过这种方式,他们可以拥有一个自己的孩子,而不必担心生育方面的问题。四川卵子捐赠计划的具体流程如下:首先,夫妇需要前往当地的医院进行卵子采集,这个过程需要在晚上进行,因为早上露水较多,会影响采集效果。其次,采集后的卵子需要进行冷冻处理,以确保它们可以在未来得到充分利用。最后,将冷冻的卵子捐赠给那些需要它们的夫妇,帮助他们实现生育梦想。四川卵子捐赠计划的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它不仅为那些不孕不育的夫妇提供了一种新的生育方式,也为那些需要孩子的夫妇提供了一个健康的孩子。此外,通过这种方式,我们还可以为那些优秀的医学人才提供更多的医学素材,推动医学发展的进程。四川卵子捐赠计划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举措,不仅为那些不孕不育的夫妇提供了新的希望,也为那些需要孩子的夫妇提供了一个健康的孩子。同时,它还为那些优秀的医学人才提供了更多的医学素材,推动了医学发展的进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试管婴儿怎么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又叫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成立于2001年3月。是经国家卫生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生殖医学中心,拥有一支经验丰富、团结协作、技术高超的专业团队。主要开展项目有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丈夫精子人工授精、卵胞浆内精子显微注射和植入前胚胎遗传诊断。对于考虑代生供卵代怀的家庭,该院是重要的选择。

试管婴儿费用在3-10万元。但是具体做试管婴儿的费用因人而异,主要和身体条件有关。另外,要区分试管是第一代试管婴儿,第二代试管婴儿,还是第三代试管婴儿。代数越高,成本会越多,因为使用的技术会越来越复杂,对医生的技术和实验室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其中第一代试管婴儿最便宜,大概2-3万元。如果是第二代试管婴儿,一般费用在3万-5万元,如果是第三代试管婴儿,大概在6-10万元。这只是一个预估的价格,和当地的经济水平、医院水平有关,不同的地区收费不一样。建议进行代怀助孕费用咨询,了解清楚供卵包男孩的可能性以及相关的代生咨询

女性年龄、染色体、精卵质量、宫内环境、心理状态、医疗技术等,都会影响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试管婴儿的成功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6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6年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 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 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第十八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 孕情、环情监测;

(二)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 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 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及前款第(五)项规定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经营监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品、用具免费发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施行手术所需的经费,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生的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计划生育科研单位以及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减。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二十九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第三十条 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先照顾。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二)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未享受前款奖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符合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

第三十四条 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获得国家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六章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 向有关单位收集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 走访、询问知情人;

(四) 责令当事人改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时,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认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亲子鉴定:

(一)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二) 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 婚外生育子女的。

经鉴定,属于违法生育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 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 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 非婚生育子女的。

第四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或者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处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 侮辱、诽谤、报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 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四) 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 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 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2026广西壮族自治区私立助孕机构名单大全,附试管费用和成功率预估

2026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一共有21家,其中有私立的也有公立的。不过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人更加倾向于私立助孕机构,而除了机构的选择外,试管费用和成功率也是大多数人关心的问题。对于希望进行代生供卵代怀的家庭,了解这些信息至关重要,可以为您提供更多代生咨询

2026广西壮族自治区正规公立+私立助孕机构名单大全

1、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公立助孕)

2、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公立助孕)

3、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公立助孕)

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殖医院(公立助孕)

5、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公立助孕)

6、桂林市妇幼保健院(公立助孕)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公立助孕)

8、柳州市人民医院(公立助孕)

9、桂平市人民医院(公立助孕)

10、联勤保障部队第924医院(公立助孕)

11、钦州市妇幼保健院(公立助孕)

12、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公立助孕)

13、南宁市妇幼保健院(公立助孕)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

15、玉林市妇幼保健院(公立助孕)

16、贵港市人民医院(公立助孕)

17、河池市人民医院(公立助孕)

18、柳州市工人医院(公立助孕)

19、梧州市工人医院(公立助孕)

20、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公立助孕)

21、贺州市人民医院(公立助孕)

2026广西壮族自治区正规私立助孕机构试管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能做试管婴儿的私立助孕机构也不少,但是在私立助孕机构做试管的费用要比公立医院贵,而且每家机构中的定价准标也是不同,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另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私立助孕机构做一代试管婴儿、第二代试管婴儿以及第三代试管婴儿费用各不相同,而一代试管的费用是最低的大概在3万左右,三代试管的费用是最高的大概在8-15万左右。可以关注代怀助孕费用,了解供卵包男孩代生咨询

不过在私立助孕机构无论做第几代试管,整体费用可以分为经济和身心状态两个部分的成本,经济成本就是看诊、开药、打针、手术的费用,一般单周期需要5-15万元左右,而身心状态是患者自身心理状态的调节以及对身体的体质的调养,如果当身体素质和心理状态不能保持到最加的状态时,不仅会影响试管婴儿的成功率还会增加费用。

2026广西壮族自治区正规私立助孕机构成功率预估

2026广西壮族自治区正规私立助孕机构的成功率并不低于公立医院,其试管成功率大概都在50%-65%左右。我们都知道影响试管婴儿的成功率除了选择医院外,还和其它因素有很多关系,比如女性的年龄、卵巢功能、卵子质量、子宫功能以及男性的精子质量等,所以具体的试管婴儿成功率因人而异。

随着试管婴儿技术的越来越成熟,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不少私立助孕机构拥有优秀的医生团队,丰富的医疗资源,个性化的治疗方案,辅助生殖周期数逐年增长,保持着较高的成功率,患者可以进行实地考察来挑选自已心仪的机构来进行助孕

总结

2026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已经有不少正规私立助孕机构为患者解决生育问题了,但是除了正规的私立助孕机构外,市场上不乏有不良的私立助孕机构挂羊头卖狗肉,利用患者求子心切的心理来谋取利益。因此患者一定要从机构资质、医生技术以及患者口碑等多方面进行全面的考察,不要被各种的五花八门的广告所迷惑。

温馨提示

爱美女性朋友要想用西红柿瘦身的话,建议在饭前食用,它里面含有的食物纤维不易被人们所吸收,在减少高热量食物吃进去的同时,西红柿还可以阻止身体吸收过多的脂肪。减肥贵在坚持,不要指望一朝一夕就能减下来,要坚持食用才能有成效。